1、对群众举报、控告的案件,当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应当立案调查的,7日内予以立案。
2、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的案件,需要立案调查的,7日内予以立案。
3、对受理的案件,不属我局管辖的,5日内移送有关部门。
4、对需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案件,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移交。
5、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药品、医疗器械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场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买到假药先行退款。凡在潍坊市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正规医疗机构购买到假药来队举报,并经依法认定所购药品为假药的,在立案查处之前先行退款。
8、举报有奖。凡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按市局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药品质量举报电话:8795968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8797797
便民服务电话:87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