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十三部委《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85号)、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和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近期在互联网药品信息监测中,发现部分网站违法宣传销售标示“山东维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止咳祛痰颗粒”、“胆酸止咳片”、“止咳定喘灵胶囊”、“壮骨镇痛灵胶囊”和标示“山东新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活络风湿宁胶囊”、“羚贝喘速康”。经核实,我省无标示名称为“山东维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宏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各县市区局要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发现标示“山东维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新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依法按假药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于8月26日前报市局稽查大队。 邮箱:wfspypjcdd@163.com 联系人:程传民、刘晓静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