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管理,防止滥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鲁食药监办[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确认无误后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要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立即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局或由市局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市属开发区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按兴奋剂治理责任区分工,由相关科室组织检查。
四、各县市区局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09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药品管理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